買到仿冒品會怎樣嗎
現在市面上流通的東西 , 往往真假難辨 , 縱然已盡力檢視甚至百般確認 , 買到商標侵權或仿冒品 , 有時候也是在所難免 。
商標法針對侵害商標的行為除了民事責任外 , 尚有刑事責任的罰則 , 對於買到假貨的消費大眾 , 是否會有法律責任?
首先 , 商標法對於仿冒和侵權處罰的規定 , 主要是針對以 「行銷目的而使用」或 「販賣 、 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 陳列 、 輸出或輸入」 侵權品和仿冒品的行為 。 詳見商標法第四章關於罰則規定如下 :
第 95 條
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於同一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。
二、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三、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,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。
第 96 條
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,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,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,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,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、持有、陳列附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、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,亦同。
第 97 條
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,或意圖販賣而持有、陳列、輸出或輸入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;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,亦同。
因此,如果消費大眾買了侵權品或仿冒品的目的是為了自用,則原則上不會有違法問題,但是切記不能轉賣,因為一旦有了意圖販售或行銷就會有違反商標法的疑慮。
2021-11-25